本報訊(記者 高健 通訊員 文海宣)老李和小丁是鄰居,老李房子著火把小丁家的屋子也燒成灰燼,為此,小丁狀告老李要求賠償。記者昨天從海澱法院獲悉,該案經調解結案,不過法院認為不能認定老李承擔責任。
  老李和小丁兩家房子之間有個十幾釐米的縫隙。一天中午,小丁正在自家屋裡吃飯,看到老李家北房東牆處忽然冒起火苗。小丁和家人連喊“著火”,並趕緊報警、救火,無奈,彩鋼板建築易燃,兩家的房子在烈火中迅速化成一堆爛鐵皮。消防機關的火災事故認定書稱,此次火災最初起火部位在老李家北房東側房頂處,不排除電氣線路故障引發火災。小丁由此認為是老李家房子著火殃及了自家,於是拿著這紙認定書,要求老李賠償20餘萬元。
  老李認為,火災並非自己原因引發,自己作為受害者尚無處求償。
  法院從消防機關瞭解到,火災事故認定書僅認定起火部位和火災原因,不認定事故責任。就本案所涉火災,兩家房屋離得非常近,而且兩家均是從相鄰處的電線引電入戶,但現場未能找到起火的電線,起火原因也不確定就是電氣故障,只是不排除這一因素,所以火災事故認定書只是認定起火處是老李家東側房頂處這樣一個範圍,不能理解為火就是從老李家燒到了小丁家。
  結合上述情況,法院就該案進行調解,最終以老李向小丁賠償2萬元解決糾紛。  (原標題:房子著火殃及鄰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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